事件经过:

年4月30日,庞某1因鼻塞、睡眠时打鼾、左耳听力下降4医院住院治疗,经诊断为:1.腺样体肥大;2.分泌性中耳炎(左侧);3.慢性鼻鼻窦炎不伴鼻息肉。同年5月1日,医院对庞某1在全麻下行鼻内镜下等离子腺样体切除术+左侧鼓膜穿刺术。术中发现右侧口角有烫伤,予以消毒清洁。同日,某医院烧伤科专家至医院对庞某1进行会诊,指示“右侧口角下唇见不规则创面,表皮脱落,基底发白,无触痛。创面中心区见约绿豆大小,椭圆形凹陷区,未与口腔相通。诊断下唇烫伤创面深Ⅱ度-浅Ⅱ度0.1%。建议创面定期换药。保持局部清洁。目前创面换药药物以促进表皮生长类药物为主。3日后根据创面变化情况调整局部换药药物。”5月3日,医院某主任陪同庞某1及其家属去XX医院烧伤整形科换药,医院医生建议庞某1住医院烧伤整形科诊治,庞某1家属不同意住院,选择门诊换药诊治,后庞某1医院换药诊治。年5月9日,针对庞某1腺样体肥大治疗结束,腺样体术后创面基本治愈,同意给予办理出院手续,

患者观点:

庞某1因鼻塞、睡眠时打鼾、左耳听力下降4个月,于年3月30医院,诊断为:腺样体肥大、分泌性中耳炎(左侧)、慢性鼻窦炎。于年5月1日全麻下行“鼻内镜下等离子腺体样切除术加左侧鼓膜穿刺术”,手术中由于当值医生操作不慎,造成庞某1右侧嘴角烧伤。庞某1治疗至今效果不明显,疤痕组织增生,势必影响患儿面容。患者认为,医院治疗没有尽到医疗职责,使原本可以顺利的手术,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了患儿身体伤害的严重后果,已构成民事侵权,应当依法承担责任。

评估点评:

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这点对于患者来讲很重要,必须是有医疗过错后才能承担责任,但是这里如何判断是需要从专业角度分析的,不医院有过错,医院就需要赔偿。你认为的大部分时候并不是真正的问题,因为你毕竟不是专业的。本案中,庞某1右口角烫伤系医院造成,医院应对庞某1嘴角烫伤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。庞某1主张的医疗费中年4月29日及住院期间的费用系治疗其自身腺样体肥大、分泌性中耳炎(左侧)、慢性鼻鼻窦炎不伴鼻息肉所产生,庞某1未提交证据证明医院在治疗其自有疾病中存在过错,故该部分医疗费应由其自身承担;这点也是说为何我们一直在讲,现在医疗损害的诉讼是患者承担举证责任,医院的问题有哪些?不是说你去法院诉讼了,就等着看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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